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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访乌兰察布风能协会副秘书长赵逵
2009年年初,我国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,企业购入设备的金额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。新税制实施以来,有风力发电项目的当地政府普遍反映,这次税制改革对风电开发企业是利好,但却影响到了地方政府开发风电的积极性。内蒙古乌兰察布风能协会副秘书长赵逵提出,希望完善税制,建议开征风资源税,兼顾相关方的利益,以促进风电产业快速健康发展。
税制改革挫伤地方积极性
中国证券报记者:2009年年初实施的增值税税制改革,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地方政府在开发风电过程中的税收,从而影响了地方政府开发风电的积极性,您对此有何看法?
赵逵: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旨在全国所有地区、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,其核心是取消进口设备免税。条例规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后,企业购买设备,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,其进项税额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。
应该说,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,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的退税等优惠政策,有利于自主创新,有利于设备国产化,是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的重大举措。这项改革落实到风电行业,对风电开发企业以及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来说无疑是件好事。但是,作为风电场所在的当地政府却看不到收益。
以一个装机10万kw,投资10个亿的风电场为例,年发电量按2.5亿Kwh、电价0.51元/Kwh计算,产值是1.275亿元,减半征收增值税1.275亿元×8.5%=1083.75万元。而在风电项目中,购置风电机组及其他设备的支出约占总投资的85%,即8.5亿元,其设备进项税是8.5亿×17%=1.445亿元,若每年增值税按1083.7万元抵扣,则需13.34年。也就是说,自2009年1月1日以后的风电项目无论规模大小,当地政府至少在13年内没有增值税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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