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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将对电动摩托车企业实施准入管理
工信部20日发布的通知表示,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,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,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。
通知指出,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,并依据有关管理规定,具备相关准入条件,向工信部提出申请,经考核合格、批准列入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后,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。
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,应当依据《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》的要求,完善相关准入条件,向工信部提出申请,经考核合格批准后,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。
通知要求,电动摩托车企业应按照公告批准的参数生产电动摩托车产品,并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。企业应按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配发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》,及时向合格证数据管理中心上传合格证信息,应当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、合格证签发、销售。公告内企业不得将生产资格转让给公告外企业生产电动摩托车。(李雁争 来源:上海证券报)
09年我国摩托车产量同比增长12.8%
工信部1月20日消息,工信部日前印发了《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,须向工信部提出申请,经考核合格、批准列入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后,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。
现有《公告》内(燃油)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,应当依据《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》的要求,完善相关准入条件,向工信部提出申请,经考核合格批准后,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。
工信部要求,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照《公告》批准的参数生产电动摩托车产品,并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。企业应按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配发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》,并及时向合格证数据管理中心上传合格证信息,应当在《公告》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、合格证签发、销售。《公告》内企业不得将生产资格转让给《公告》外企业生产电动摩托车。
根据国家机动车合格证数据中心统计,2009年,工信部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内摩托车生产企业产量(国内销售部分)共计1717.5万辆,同比增长12.8%。其中前十位的摩托车生产企业产量共计947.1万辆,占摩托车总产量的55.1%。
09年摩托车产量最大的企业是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,产量总计约280万辆。接下来,按产量排名的企业依次是钱江摩托、宗申集团、建设摩托、重庆隆鑫、五羊本田、济南轻骑等。(中国证券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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